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花了一個禮拜的時間,跟政府機關交手,總算略有所得...

事情是這樣的
2000年7月,無尾熊到米國去唸書,所以呢~無尾熊的愛駒--豪邁125,就先過戶給無尾熊表哥騎
(當然得過戶囉~兩年耶~出了事還要我扛就不對了~)

前兩個禮拜吧?無尾熊表哥拿了一份公文來無尾熊家
全文不管啦~重點就是:因為91年8月14日強制險到期,一直到91年9月20日才去辦理保險
因為中斷了一個月,所以得罰鍰10000台票!

瞎米啊!10000台票耶!一年七百多元的保費,都能夠把新車保成爛車了!

為了這一萬(事實上是一萬零一百一十二元),無尾熊花了一個禮拜去追答案

首先,無尾熊先跟保險公司查詢當年的紀錄,確認無誤之後
接著就確認當年保險公司是否有做到「通知」的動作
這個是死無對證的,因為根據法規,他們只需要寄三次「平信」通知即可

平信耶!就算他們沒有寄信通知,你都抓不到把柄!
沒辦法了,只好去找幾個熟識的民意代表

從議員找到立委,綠色的服務處就是沒辦法找出「正當」的方式解決
(注意喔~無尾熊說的是「正當」方式,可不是要去關說喔~)

只有更進一步的找到一些資料:比方說當時誰收信(通知單與裁決書)的啦...etc...

其實,這早在無尾熊的意料之中...
坦白講,找法律漏洞,還是得去找藍色的才懂,這早就是不爭的事實

最後,無尾熊摸摸鼻子去找藍色的立委...

hmm...該服務處主任只打了一通電話,介紹了一個人,就解決了這件事情

怎麼解決的?其實也不是法律漏洞,只是一般人根本不知道有這條法規

重點在於當初的簽收者,並非指定收件人(無尾熊表哥)
法律規定:這種公文一律掛號郵寄到受文者的戶籍地址。一般人以為,就算不是本人簽收,只要有人簽收,就完成送達,跑不掉了
事實上,法律更進一步的把自己綁死...
簽收者必須與受文者戶籍地址相同,才算完成送達!

就是這一條法令,無尾熊去申請了表哥與表姊的戶籍謄本,證實他們在通知單與裁決書送達期間,兩人戶籍地不相同
(兩張都是表姊代收)

就這樣...搞定了
罰鍰從一萬零一百一十二元,變成一千五百元...
呼...
其實,無尾熊後來發現,不要去找民代
只要去找負責該業務的單位詢問,他們就會幫你想辦法^^

所以啦,沒事多跑跑,別老是認命,還是有好處的 :D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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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Magic0623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1) 人氣()